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集团公司战略进展目标对人力资源开发、储备的需要,不断提高全员岗位工作技能,积极开展各级、各类,特别是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岗位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24〕317 号)、《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湘煤集人〔2024〕513 号),特就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总部,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直属公司
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条 各单位员工教育培训经费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
第二章 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第四条 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经费根据员工工资总额的1
5%足额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集团公司从按规定组成的工资总额中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根据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条 集团公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第七条 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一) 培训(养)费
指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组织所发生的职工学历教育培育费、职工岗位培训费、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费、通用培训习练费等
(二) 授课酬金
指外聘老师和内聘兼课老师酬金
(三) 开班费用
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开班所发生的簿本费、培训资料费、出卷费、阅卷费、监考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等
(四) 公务资料费
指专职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和资料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费,培训教材的编印费等
(五) 设备购置费
指购置员工教育培训用一般教学器具、实验仪器、图书等费用
(六) 各单位组织员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七) 员工经批准参加政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