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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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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外配处方管理制度一、 根据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凡在本中心就诊的病人,如提出要到药店外配药物的,医务人员必须无条件提供处方。二、 医师应仔细开具门诊外配处方,书写清楚、准确。开具的外配处方,应严格掌握适应症、配伍禁忌和用量。三、 对于要求外配药物的病人,诊治医师必须仔细做好门诊病历记录,详细载明诊治情况、随诊要求、病人要求外配药物和医嘱(包括药品名称、剂量、剂型、规格、用量和用法).必须要有挂号就诊记录。四、 外配处方由导医台或药剂科相关医务人员审核登记,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才能放行。五、 中心各科室和社区站应加强处方管理,严禁处方外流,严禁外配开人情方、大处方,如违反以上规定,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扣除当月或当季奖金.下城区医疗机构名称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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