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为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进展,法律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进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参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37号 ) 和 《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 银 监 发〔2024〕23 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除在天津市市域范围内按规定发放小额贷款外,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以“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为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法律规范与推动工作。第二章 股东资格与股份第五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经审核批准,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并依《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和义务.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主发起人,下同)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法律规范,净资产在 500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0%,连续三年赢利且累计赢利不低于 1500 万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