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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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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法律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所有孕产妇。二、服务内容(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孕 12 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 1 次孕早期随访。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既往史、家族史,观察体态、精神等,进行一般体检、妇查和血常规检查,有条件的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 抗体检测; 2。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开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 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二)、孕 16~20 周、21~24 周各进行 1 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1、孕期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市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3、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 24 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险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三)、孕 25~36 周、37~40 周各进行 1 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别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临床表现.•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和尿常规。•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量宫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4、对孕妇进行孕期保 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监测.(四)产后访视:开展至少 2 次产后访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得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7 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产后家庭访视的时间第一次访视:产后 7 天内;第二次访视:产后 14 天内;第三次访视:产后 28 天内产后家庭访视的内容⑴。通过观察、询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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