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法律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一)孕 12 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 1 次孕早期随访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 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开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 16~20 周、21~24 周各进行 1 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 24 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出现危险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三)孕 25~36 周、37~40 周各进行 1 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别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表现特征
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和尿常规
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底高度、腹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