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生产施工和管理活动中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规范,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1、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施工现场全体人员的参加,需要他们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使所有人员都认识到:1.1、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工作程序,以及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1。2、与他们工作有关的重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发生的影响,以及其个人工作的改进可能带来的安全因素;1.3、他们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工作程序,以及实现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包括在应急准备方面的作用与职责;1.4、偏离规定的工作程序可能带来的后果。2、相关规定及要求2。1、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2、项目经理部应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业主等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2.3、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2。4、进场人员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5、日常教育培训形式:可选择施工现场或会议室集中教育培训;可播放安全教育影像,设置警示宣传、宣传栏、标语横幅等。授课人员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施工队(班组)长、外聘师资等.3、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对项目部职工培训作如下规定: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3.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4、教育培训的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 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