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高速公路上设置的服务区(含停车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服务性设施,均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范围。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以下称服务区)的行业主管部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所属服务区的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 服务区应依法经营、法律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合理猎取经济利益。第五条服务区应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开通,做到布点合理、设施完好、功能适用、管理有序、价格合理、环境优雅、安全有序。第六条服务区应逐步开展 ISO9001 质量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制订全省服务区规划,组织服务区设计评审;(二)指导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工作。第八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二)组织开展服务区学习沟通、人员培训等工作;(三)定期检查考核服务区管理工作;(四)完成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服务区日常经营管理;(二)负责服务区的绩效考核、人员培训等工作;(三)负责服务区秩序、保洁、环保、公共照明及绿化管理等;(四)负责制定服务区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条 服务区经营(含承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充分利用服务区设施设备,依法经营,文明服务;(二)根据法规和合同约定对经营场所进行完善和维护,按要求合理配置设备和服务人员;(三)负责经营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一条 服务区经营方式可实行自主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鼓舞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自主经营。第十二条 服务区开通运营(包括服务区改扩建后重新运营),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一)有供免费使用的短暂休息、饮用水供应、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益性基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