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检验验收法律规范及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检验1、一般规定1.1、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的检验
1.2、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1.3、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 ,并与正式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1.4、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1.5、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
1.6、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
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2 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法律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3 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1.7、检验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 、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验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
1.8、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
1.9、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纳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 20%且不应少于 3 台;设备少于 3 台时,应 100%检验
1.10、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
1.11、对定量检验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 3 次以上读值
1.12、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
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2、主要项目系统检验与主要性能检验2.1、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2.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项目2.3、出入口控制系统检验项目2.4、电子巡查系统检验项目2.5、停车库(场)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