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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光荣院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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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光荣院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24]62 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法律规范光荣院建设,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供养工作,促进光荣院事业健康进展,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光荣院运行和高效管理,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一章、重点优抚对象入院休养规定一、集中供养对象1、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2、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3、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1)、个人向乡民政办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身份、身体状况、有无亲属子女等情况);(2)、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身体状况、有无亲属子女情况);(3)、填写入市光荣院孤老烈属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其中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优待证(复印件)等;(4)、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推举,审查意见(盖章);(5)、县(市、区)民政局初审查意见(盖章),市民政局审定签订集中供养协议;(6)、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光荣院与主管部门签订集中休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二、集中供养生活标准1、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用于补充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2、光荣院给集中供养对象发放零用钱,其标准由主管部门视情审核确定.根据抚恤金标准,根据抗日战争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发 300 元,解放战争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发 260 元,建国后至1954 年 10 月 31 日前入伍每人每月发 200 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发 110 元。3、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光荣院集中供养经费,由同级的市财政承担。参照谯城区光荣院、肥东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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