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总则 本标准包含了工程质量标准和工作行为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负责实施的所有的家装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标准; 本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装饰工程标准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的,有部分条款规定要高于国标和市标的规定水平: 其主要依据是: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10—2001; 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法律规范》GB50327-2001; 3、《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DBJ01—601-99; 4、《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 5、《家装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0; 6、《家装工程指定材料品牌明细表》(公司 2001,12,12 制定) 本公司的家装施工程序、工艺要求、操作标准、材料质量、配件质量、质量监察、工程验收、行为法律规范等应满足本装饰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一章 吊顶工程 第一节 吊杆及龙骨 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面层的开裂和变形,轻钢龙骨为吊顶龙骨的首选材料
为便于分清各种吊顶适用龙骨,特规定面积大于 1
5M2 的平面、直线造型吊顶及造型吊顶的平面部分必须使用轻钢龙骨;曲面、弧形造型及高度小于 150mm 达不到轻钢龙骨适用范围的吊顶可以使用木龙骨;禁止木龙骨与轻钢龙骨混用
2、吊顶所用龙骨、吊杆、连接件必须符合装修结构要求,安装位置、造型尺寸必须准确; 3、轻钢龙骨骨架各接点必须牢固、严密无松劲,轻钢龙骨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4、边龙骨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准确、清楚地弹线,且水平高差不大于 5MM,边龙骨牢固地定在四周墙面上,金属膨胀间距不大于 1000mm,每根边龙骨上不得少于两个金属膨胀,金属膨胀钉距龙骨端不大于 100mm; 5、轻钢龙骨吊杆距主龙骨端部不得超过 300MM,否则应增加吊杆,其吊杆应有足够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