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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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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海 尚 壹 品 小 区 业主 管 理 规 约 (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制造优良的居住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第二条 本规约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本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第四条 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阻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自觉维护物业的干净、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 和睦相处,共同制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五条 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干净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别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 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七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第八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 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实行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九条 业主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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