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稿) 为了维护_*** *小区 _ (以下简称“物业”) 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法律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部分 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根据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根据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实行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开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6 时至次日上午 8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根据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