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法律规范省级文明单位推举、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化开展,省文明办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标准条件》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有关精神,充分借鉴外省(市、区)考核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供各市、有关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级文明单位复查、推举中使用。一、主要内容《考核办法(试行)》包含《考核细则》、《材料审核操作表》、《实地考察、整体观察操作表》、《征求部门意见操作表》、《调查问卷》等。二、有关情况1、申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1)申报前 12 个月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2)申报前 12 个月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发生一般以上级别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发生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2、《考核细则》的设计(1)结构共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单位文明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了 7 大项、22 个考核指标,35 项考核内容,共 129 条考核标准。特色指标反映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特色、单位整体形象,共 3 条考核标准。在基本指标中设置了 1 个调节性考核指标,由各市级以上文明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考核内容和标准,督促申报单位完成各级文明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同时,设置了 12 条前置性考核标准,用“*”标示,如达不到本条考核标准,则该项考核内容不得分。另外,增设了 5 条单独扣分考核标准,督促各申报单位切实把相关创建工作落到实处.(2)分值构成总分为 100+5 分.其中基本指标 100 分,特色指标 5 分。3、考核方法主要采纳听取汇报、材料审核、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整体观察、征求意见六种方法。各类数据、材料以考核年度的数据、材料为主。(1)听取汇报:原则上不超过半小时。(2)材料审核:共有实分 91。5 分,另有前置性考核标准 5 条,单独扣分标准 4 条。考核组对申报单位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后,逐项填写操作表,实分计入总分,前置性考核标准、单独扣分标准分别根据材料审核结果扣减相应分数.(3)实地考察:共有实分 10 分,另有前置性考核标准 1 条,单独扣分标准 1 条.考核组在对实地考察点进行观察后,逐项填写操作表,实分计入总分,前置性考核标准、单独扣分标准分别根据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