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本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管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内部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根据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门职责)广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国土房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消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资金安排)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布局规划)本市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餐饮业污染防治要求,推动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应建设有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业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建筑设计)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合理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审批要求)利用居民住宅开办餐饮场所及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