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全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24〕17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以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以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为目标,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特色兴区"为原则,以“品种优、品质好、市场广、效益高、群众乐"为标准
第三条 深化推动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逐步实现每个涉农县(市、区)都有一个自治区级或市级示范区
各市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建设并认定市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达到自治区建设要求并申报自治区考评通过的,可认定为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将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总体规划,制定支持政策,积极协调统筹推动,促进示范区持续健康进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具体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推动本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示范区建设任务
各地要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逐步形成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工作体系
第六条 在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中,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区示范区建设,组织实施上级有关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决定;(二)拟订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和星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三)组织自治区级示范区申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四)对示范区实行星级动态管理,对获得“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的示范区,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