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与临终关怀导语:20 世纪 80 年代初,中国展开了安乐死的讨论。然而这场伦理界、医学界、法学界等各方面都颇感兴趣的议题进行了 20 年,有关安乐死的立法却依旧步履蹒跚,症结何在尽管社会上呼吁安乐死立法的声音不断响起,但在相关法律出台以前,医生面对那些身罹重症、无望救治却又被痛苦折磨的患者及其亲属却仍然莫可奈何。那么,可否在安乐死之外另辟它径呢实践发现,较之于安乐死,临终关怀被认为是更具人道,更富情感的选择,因而更易被人们所接受。1安乐死立法所面临的伦理困境安乐死惯常所依赖的伦理辩护有四条,即:(1)自愿原则: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已的生存状态;(2)避免痛苦:绝症患者在晚期通常伴随着巨大的精神和肉体痛楚,选择安乐死可以使他们避免遭受疼痛的折磨;(3)尊严死亡:当优生已成为人们践履的目标,那么随着社会的进步,优死也应成为现代人追求的一种境界。当死亡不可回避,选择安乐死能够维护人的尊严;(4)公正原则:基于医疗资源有限这一事实,将有限的资源分配给无望救治的病人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不公正的。无疑,这些原则也可以作为安乐死立法的主要依据。但是这些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却会遭到如下争议。1.1关于自愿原则自愿,应界定为一种完全自由的心理状态。主体基于对事物准确的理解且不受外界影响而做出抉择。但是对于患者而言,能否作到真正的自主自愿呢他们是否会因病痛而消沉,失去对疾病的认知力和判断力呢他们的抉择是否会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呢他们对安乐死的认同会不会是在各种压力的综合作用下所做出的违心的、无奈的抉择呢如果是这样,那么这种“自愿”就失去了自由性,当然也就偏离了其真实的含义。尤其在我国现有经济水平不高、医疗体制尚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亟需完善的情况下,所谓的患者“自愿”很容易受到经济负担等社会因素的牵制。在一篇关于尿毒症病人选择停止透析的伦理剖析的文章中,笔者注意到公费医疗患者罕有选择停透即安乐死的。1.2关于避免痛苦人类理想的幸福状态是没有痛苦的,当痛苦不可避免,死亡未尝不是一种解脱。然而有资料显示,体面、自控、独立等因素比难以解决的疼痛及其它症状更容易诱发安乐死的动机。加之痛苦首先是一种个体化倾向很强的肉体感受和精神体验,至今缺乏客观的检测方法和统一标准。这就使得“避免痛苦”难以成为一把客观、公允、普适的尺子。由此导致一系列难题,比如:在临床中我们如何判断什么样的痛苦是不可忍受以至可以成为需要放弃生命的理由呢如果能够给予临终患者以良好的基础护理,并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