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安乐死刑法学若干问题的思考有一句话叫“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但是请你试想一下,假如人都没有生命的话,那么是不可能有爱情的,因为生命仅有一次,假如没有了它,那么所享受、行使的一切权利都将无从谈起。所以,包括中国在内的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一般都会把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放在首要位置。然而安乐死作为夺取生命权的一种方式,正是因为其最终夺取了人的生命,所以人们会认为它与我们所保护、保障的生命权是对立的,且一开始就会强烈的批判它、唾弃它。 尽管我们认为安乐死最终剥夺的是生命权,但是,到目前为止,它由最初的被批判到被少数的国家认可并给予立法,这背后也历经了无数的艰辛,无数的磨难。就此而言,可以说,安乐死对于个人、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都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起源 “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 Euthanasia,该词来自于希腊语上的 Eu(对应英文之 Good)和Thanatos(对应英文之 Death),故对安乐死最常见的理解是“好死”或“善终”,但也有人把它诠释成谋杀,残忍的行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的观点,即一种观点是对安乐死表示赞成,而另一种是对安乐死表示反对。 其实安乐死很早以前就已存在了,而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据各类文献记载,原始游牧部落中就出现了安乐死行为。豎那个时候,人的生命可能由于天灾、瘟疫、食物匮乏、甚至是伤口感染等等原因而被夺取生命,整个原始游牧部落为了生计须要不断的迁徙,而部落中的老弱病残会首先被舍弃。有时为了帮助他们减少痛苦,还会将其击毙。这种行为虽然残忍,但在当时的背景下,这样做既减轻了老弱病残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又保持了本部落的健康强盛。 可见安乐死行为一直从原始社会保持至今,只是随着历史的变迁和时代的进步也在不停的更新。 二、安乐死行为的定性 安乐死的类型有很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安乐死,也叫积极安乐死;另一种是相对安乐死,也叫消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比如说一个人既没有停止心跳,也没有发生脑死亡,因为这个人已经无法痊愈,生命很快就要结束了,继续实行任何救治措施,也只是缓解病人的痛苦,延长一点时间而已。医生就不再实行任何治疗措施,这种做法就属于消极安乐死。由于消极安乐死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我们也没有办法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且也很难定罪。现在争议最大的是另一种情况,那就是积极安乐死,行为人实行一定的行为,也就是使用外力加速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