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4) 、 《 房 屋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法 律 规 范 》(GB50854—2024)等九本工程量计算法律规范和 2024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24 年 5 月 1 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二)开工日期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4]36 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但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根据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根据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24]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关于印发讨论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24]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4]36 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法律规范、计量法律规范及 15定额;(四)相关课题讨论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 15 定额的内容一致。要点说明:① 另有规定主要指附加税变动和增值税税金的定义②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仍按住建部、财政部建标【2024】44 号文执行,即工程造价构成内容无变化。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及按造价形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