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12-9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µÒÕ×Ô第 1.0.1 条 为保证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减少因腐蚀而造成的损失,制订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 1.0.3 条 防腐蚀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资料。对原材料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复验。第 1.0.4 条 对施工配合比有要求的防腐蚀材料,其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并不得任意改变。第 1.0.5 条 防腐蚀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µ¶Õ»²´À¼ÒÇ第一节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第 2.1.1 条 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必须坚固、密实、平整;基层的坡度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起砂、起壳、裂缝、蜂窝麻面等现象。平整度应用 2m 直尺检查,允许空隙不应大于 5mm。第 2.1.2 条 当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表面进行块材铺砌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应做成直角;进行其它种类防腐蚀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应做成斜面或圆角。第 2.1.3 条 基层必须干燥。在深为 20mm 的厚度层内,含水率不应大于 6%。当设计对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注:当使用湿固化型环氧树脂固化剂施工时,基层的含水率可不受此限制,但基层表面不得有浮水。 第 2.1.4 条 基层表面必须洁净。防腐蚀施工前,应将基层表面的浮灰、水泥渣及疏松部位清理干净。基层表面的处理方法,宜采用砂轮或钢丝刷等打磨表面,然后用干净的软毛刷、压缩空气或吸尘器清理干净。当有条件时,可采用轻度喷砂法,使基层形成均匀粗糙面。 第 2.1.5 条 已被油脂、化学药品污染的表面或改建、扩建工程中已被侵蚀的疏松基层,应进行表面预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被油脂、化学药品污染的表面,可使用溶剂、洗涤剂、碱液洗涤或用火烤、蒸汽吹洗等方法处理,但不得损坏基层;二、被腐蚀介质侵蚀的疏松基层,必须凿除干净,用细石混凝土等填补,养护之后按新的基层进行处理。第 2.1.6 条 凡穿过防腐层的管道、套管、预留孔、预埋件,均应预先埋置或留设。第二节 钢结构基层第 2.2.1 条 钢结构表面应平整,施工前应把焊渣、毛刺、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第 2.2.2 条 钢结构表面处理的等级应分为两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钢结构表面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任何残留的痕迹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