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本节包括 5 项内容1Z30704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1Z307042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1Z3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1Z30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1Z307045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
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1Z30704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工程项目是否已根据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