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和内容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应符合《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监字第 392 号)的要求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符合要求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住宅工程已已按《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分户验收
8、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9、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的组织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三、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
验收主持人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
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安装专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