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3 年 3 月 1 日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原主管部门、现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组织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技术评定
(二)受理房屋拆迁申请;审核拆迁工程预决算;临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施工场地验收
(三)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查处违法拆迁行为
(四)负责拆迁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年检,核发旧房拆除资格证
市属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