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甲方必须要搞清: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2024-11-18 13:41 专业分类:房地产 浏览数:2024 总包管理费定义: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 3%至 4.5%,作为总包方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总包管理费根据施工方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 分包管理费定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总包服务费(配合费)定义: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 2%,由总分包双方协协商定.3。jpg案例解读因对总包管理费(分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含义的理解偏差而导致的案例纠纷。案例如下:某房地产公司 A 与某建筑工程公司 B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 B 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 A 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项目,承包范围为地下 2 层、地上 24 层 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工程由 A 公司直接发包,同时约定:“由 B 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履行配合义务,由 A 公司根据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 3%向 B 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实际施工过程中,玻璃幕墙由C 公司施工,由于采购的材料质量有一定的问题,同事 C 公司的施工水平及管理能力均有一定的问题,以至于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幕墙工程仍未完工,就是已完工的工程也有较多的质量问题.A 公司在多次督促 B 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及 C 公司履行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 B 公司为第一被告,C 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2.请求判令 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 承担工程质量的返修整改义务;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与财产保全费用。本案原告以施工总承包单位 B 收取了“总包管理费”,但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其与 C 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第一被告则以合同非 B 公司与 C 公司签订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了一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