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前言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2总平面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2托儿所生活用房4.3幼儿园生活用房4.4服务管理用房4.5供应用房5、室内环境5.1采光5.2隔声、噪声控制5.3空气质量6、建筑设备6.1给水排水6.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6.3建筑电气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0.1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表1.0.3-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规模托儿所(班)幼儿园(班)小型1-31-4中型4-75-8大型8-109-12表1.0.3-2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名称班别人数(人)托儿所乳儿班(6-12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月)20人以下幼儿园小班(3-4岁)20-25中班(4-5岁)26-30大班(5-6岁)31-351.0.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1.0.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托儿所nursery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2.0.2幼儿园kindergarten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2.0.3全日制幼儿园full-timekindergarten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2.0.4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kindergarten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2.0.5生活用房livingroom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6生活单元unitoflivingroom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2.0.7活动室playchamber;activityroom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2.0.8寝室bedroom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room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10喂奶室nursingroom供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2.0.11晨检室(厅)morninginspectionroom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2.0.12保健观察室health-careandobservationroom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2.0.13服务管理用房serviceroom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2.0.14供应用房supplyroom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1.1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1.2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3.1.3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3.2总平面3.2.1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A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