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24、《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建技[2024]4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使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法律规范化、标准化、以提高人们的防范能力,减少或避开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地下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安全警示标志”)是指在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地下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等施工现场设置的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第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根据“安全可靠、醒目清楚、通俗易懂、经济有用"的原则设置.第二章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标志费用投入,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所需费用,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4]16 号相关规定执行。由安质环保部门牵头提出资金费用计划,财务部门按计划仔细落实。第六条 各单位安质环保部负责安全警示标志计划、登记、采购、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绘制安全警示标志平面布置图,安质环保部协助。安全警示标志平面布置图附真实完整的安全警示标志内容清单目录。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前应当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 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项目部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针对不同施工内容的实际状况合理变化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对危险已消除的场所,原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及时收回保管。第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安全警示标志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变形、残缺、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油污等现象存在时,应安排人员立即清洗、修理或更换,从而使之保持良好状况。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对员工进行安全警示标志知识培训,常常教育员工爱护安全警示标志牌,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或在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