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调控全市煤矿生产总量,控制煤矿超能力生产,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堵塞税费漏洞,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合法生产、遏制违法生产, 科学法律规范地对煤矿企业的产量实行数据管理。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和使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为确保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正常、有效地运 行,特制定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县区煤炭局及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 2 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三条 各县区煤炭局及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特别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生产矿井必须安装和使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第五条 为确保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确保设施、设备连接线路的完好和供电正常,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第六条 煤矿企业异常处理程序 1、煤矿企业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系统通讯线路中断、数据显示异常,要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 30 分钟之内 查明原因,1 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同时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及时传到县区煤炭局监控中心,报告必须由矿维修人员、矿监控人 员、驻矿安监员、值班矿领导签字。 2、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称重传感器、变送器、系统监控终端发生故障,要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由矿值班领导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联系安装 厂家(维护单位)进行排查,尽快恢复正常,并在 2 小时之内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传真到县区煤炭局监控中心,报告内容必须由 矿维修人员、矿监控人员、驻矿安监员、值班矿领导签字。在系统维修期间,当日产量以本月中最高一天的产量计算,如当月无产量以上月中最高一天的产量计算, 依次类推.如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在 2 小时之内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上报到县区煤炭局监控中心的,视为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 统,县区煤炭局依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