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 物安全管 理,保障运输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 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 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 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 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 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 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 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 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 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 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 包括铁精矿、 高岭土、 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 大含水率, 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 确定。流动水分 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 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 录(见附件 1 由交 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 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 其含 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 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 0.56 m3/t 高密度易流态 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 避开重 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 托运 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 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 下 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 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 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 装货物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有效期 6 个月. 易流态化固体散 装货物适运 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 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 简称理货机 构进行。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 委托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固 体散装货物平均含水率进行检测并出 具货物含水率检测报 告。检测报告有效期 7 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检 测所需取样、 制样、 送检, 应当由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