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质监特发〔2024〕160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24)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五条要求;(二)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含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数量: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不含残液罐),自有气瓶 5000(含)只以上
2、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单位:采纳空分装置生产时,产气量≥150/h;采纳液态永久气体低温储罐容积≥15,自有气瓶 2500(含)只以上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h,自有气瓶 3000(含)只以上
4、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5,自有中容积气瓶数量 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 100(含)只以上
5、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80,自有中容积气瓶数量 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