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所有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取存款为重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重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重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发明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构成的以互助为重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 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有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碎、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处理资本局限性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编辑本段特点 农村 农村信用社[1]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重要表目前: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构成,以互助为重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详细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重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组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取的存款;贷款重要用于处理其组员的资金需求。起初重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伴随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目前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组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重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整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 编辑本段贷款办理程序信用社贷款流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协议→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 信用社贷款对象 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信用社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遵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