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人: 郭振 发布时间: 2024/3/2 17:29:00 阅读次数:1116 次 沈建发〔2024〕22 号沈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法律规范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稳步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 27 号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管理.第 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或专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 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水、热力、消防管道、排水、中水、交通信号、应急光 缆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四条 困地制宜,强化管理。根据地下管廊规划,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管廊技术标准。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养护和改造,提高管理水平,授权具有资质的单位投资建设和负责沈阳市地下管廊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创新机制,特许经营。政府授权特许经营,鼓舞社会化资本投资建设。地下管廊应尽量采纳 ppp 等方式投资建设,也可以以收购产权经营或委托经营方式进行运营管理.第 六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规划部门为本市管廊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管廊专项规划或管线综合专项规划的编制及修编工作,对地下综合管廊的线路、走 向、位置、空间进行规划审批;市城市建设部门为本市管廊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建设行为的监督指导;市发改部门负责地下综合管廊立 项审批及地下综合管廊的出售、出租价格的核准;市工信部门负责协调供电、通信等专业管线按需求进入管廊;市水务部门负责协调供水专业管线按需求进入管廊; 市公安部门负责协调交通和治安监控按需求进入管廊;市消防部门负责消防的技术审查和核准;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监督、协调户外广告设施管线按需求进入管 廊,并对有损地下管廊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