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加班补贴考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绩效考核工作,强化检察队伍教育管理,激发干警活力,切实落实好优待干警工作,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班补贴发放的通知》(灵人社发〔2024〕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干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工作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补休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发放补贴
二、考核范围此项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我院除司法警察以外,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三、考核标准(一)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情况纳入每月考勤统计(上报情况见考勤统计表,且加班时间以加班的实际小时计算),按季度发放
(二)干警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日每加班 1 天补贴10 元,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 30 个小时
(三)以下情况不予发放加班补贴1
当月病假、事假累计超过 10 天的,不予发放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2
旷工达到 2 次的;3.不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劳动、集体活动累计达 3 次的;4
不参加集体学习、职工会累计达 5 次的;5
迟到、早退累计达到 5 次的;6
不听从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达到 3 次的
四、发放方法(一)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由科室负责人填写《干警加班日志》,详细记载加班时间,加班内容,加班人员
每月由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上报政工科备案,作为发放加班补贴的依据
(二)干警出勤考核由科室负责人严格把关,仔细考核,每月月底报政工科备案;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科室负责人的加班补贴
(三)干警参加劳动、集体活动、职工会的考勤登记由办公室据实登记;学习会、教育活动的动员会等职工教育活动由政工科负责据实登记
(四)因公出差、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封闭办案而不能参加集体劳动、集体活动、学习会的除外
(五)在编不在岗人员不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