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一、适用法律《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年 8月 30 日颁布,200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 11 月 1 日颁布,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年 3 月 15 日颁布,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名词解释发包-发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把建筑、加工、订货等任务包给企业单位承办
承包—承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接受并完成(工程、利润、订货、产量等)任务
肢解-肢解是指古代一种割去四肢的酷刑,现比方完整的国土、体系、建设工程等被分割
转让—转让是指把自身拥有的物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办完成的工程(供货)等以一定的方式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包—中标项目的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分包—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三、法律规定(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