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总受理窗口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24/6/29 17:31:52 发布单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信息来源: 作者: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进展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确保总受理窗口工作法律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总受理窗口,实行取号登记、统一编码、权利告知、办理反馈的“一窗式”服务,实现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全过程实时监督
第三条 总受理窗口主要职责:(一)负责咨询服务、发放相关资料和协调窗口办件事宜
(二)负责初始登记,统一编号,引导申请人到部门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三)负责对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跟踪督办
(四)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和绿色通道项目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办理
第四条 各进厅部门进厅办理的全部审批服务事项,在受理前,均应到总受理窗口进行初始登记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总受理窗口猎取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资料、表格,或者登录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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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进行查询、下载,也可由总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引导到相关部门窗口进行咨询
第六条 总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咨询或申请时,应当热情周到、微笑服务、解答准确
第七条 申请人向总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总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录入相关信息,进行初始登记,出具《总受理窗口编号通知单》
第八条 申请人持《总受理窗口编号通知单》和申报材料到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事项,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要式审查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窗口以外要求申请人提交任何申报材料(要件)
第九条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点击“受理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