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为法律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进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进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 15 间、建筑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 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