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制订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加强中小学老师编制管理,法律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进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逐县核定老师编制工作做细做好。各市、州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于今年 12 月 10 日前将测算的各县(市、区)教职工编制总额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 OO 一年十月二十日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三章 学校的设立第四章 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第五章 教职工编制标准第六章 管理办法与监督措施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法律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老师队伍,推动素养教育,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进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进展的决定》(国发[2001]21 号)和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是进行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养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第三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精简、高效、法律规范的原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定辖区内教育系统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员额核定教育预算额度。第五条 根据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中小学的机构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实施办法,逐县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额.市州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协助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做好逐县核定老师编制工作以及直属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核定辖区内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六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