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箭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基本行为法律规范 30 条第一条 上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和旷工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迟到或早退 20 元/次、旷工 50 元/次
第二条 进出公司门岗时必须正确佩戴通行牌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
第三条 工作时间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必须穿工作服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20 元/次
第四条 生产区内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区域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20 元/次
第五条 进出公司大门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接受检查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
第六条 私家车不准进入生产区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
第七条 吸烟必须在规定的吸烟点进行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20 元/次
第八条 不准乱扔烟头、槟榔、纸屑等垃圾杂物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
第九条 不准损坏公司的花草树木及公共设施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
第十条 不准在厂区内赌博、吵架、打架、聚众闹事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
第十一条 必须按时按要求参加会议和培训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
第十二条 下班前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将设备清扫洁净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
第十三条 下班前要关闭设备电源、汽(气)源、水源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20 元/次
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乱搭乱接用能管线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
第十五条 不准在生产工作场所饮酒或酒后操作设备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
第十六条 生产工作期间必须按要求使用劳动保护用具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
第十七条 生产工作场所必须保持洁净洁净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区域责任人 20 元/次
第十八条 生产操作中不准随意占用工房通道
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20 元/次
第十九条 生产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