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箭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基本行为法律规范 30 条第一条 上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和旷工。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迟到或早退 20 元/次、旷工 50 元/次。第二条 进出公司门岗时必须正确佩戴通行牌.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第三条 工作时间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必须穿工作服。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20 元/次.第四条 生产区内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区域。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20 元/次。第五条 进出公司大门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接受检查。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第六条 私家车不准进入生产区.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第七条 吸烟必须在规定的吸烟点进行。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20 元/次。第八条 不准乱扔烟头、槟榔、纸屑等垃圾杂物。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第九条 不准损坏公司的花草树木及公共设施。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第十条 不准在厂区内赌博、吵架、打架、聚众闹事。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第十一条 必须按时按要求参加会议和培训。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第十二条 下班前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将设备清扫洁净.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第十三条 下班前要关闭设备电源、汽(气)源、水源。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20 元/次。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乱搭乱接用能管线。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第十五条 不准在生产工作场所饮酒或酒后操作设备。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第十六条 生产工作期间必须按要求使用劳动保护用具.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第十七条 生产工作场所必须保持洁净洁净。未按规定执行,处罚区域责任人 20 元/次。第十八条 生产操作中不准随意占用工房通道。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20 元/次。第十九条 生产现场物品必须整齐摆放在定置线(区)内。未按规定执行,处罚区域责任人 20 元/次。第二十条 工具柜内的物品必须按规定摆放。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20 元/次。第二十一条 必须根据“五定”要求进行设备润滑。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第二十二条 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准操作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200 元/次。第二十三条 工艺流程卡片必须记录完整并随产品流转。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 50 元/项。第二十四条 不准接收、传递和私自处置不合格品。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