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进展,满足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提升我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居住品质和居住舒适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兼顾各方,政府指导,自主实施"的原则,并力求与小区整治改造提升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无电梯居住建筑
城市规划已列入拆迁改造的项目,不属加装电梯的项目范围
第四条 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按区域划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项目审批的牵头组织工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批提供服务,并协调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 住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等运营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等单位应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根据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审批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用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满足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要求以及有关建设规划和消防安全等法律规范、标准要求; (二)经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范围内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并已共同签署书面改造意见,属单位产权的房屋需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出具书面意见; (三)经业主委员会、所在社区居委会同意
第七条 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范围内的全体业主为项目的申请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应授权委托 1 至 3 名业主代表负责具体承办加装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