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 1 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 1 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 0
66 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 0
66 倍,以此类推
(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 0
25mm;(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 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 第三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