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 和 D 级以下五个等级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 B 级及 B 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参加过两项 D 级或 D 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