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及程序一 总则1. 特别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各类特别药品的定义和分类见本制度二之规定。2. 医院对特别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执行。3.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应存放在加锁或加密的铁柜内,并指派专人保管.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4. 各部门特别药品的使用应建立收支帐目,根据各类特别药品的管理要求做好专册登记,逐日或逐月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5. 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特别药品的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清点数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6. 药剂科每 3 月一次对药剂科外备用特别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7. 药剂科外备用特别药品的清单一式两份,药剂科保存一份,各部门保存一份.8. 特别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报告药剂科主任,再上报保卫科、医务部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或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查处。9. 医院购买的特别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10. 药剂科应根据国家对特别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特别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特别药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和/或追究刑事责任.二 特别药品的分类和本院品种1. 本制度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2. 放射性药品:指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品。3.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西药品种仅指原料,不包括制剂。4.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