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企泰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理论评析摘要:目前主流的当事人理论主要有利害关系说、程序当事人说、权利保护说。本文结合对张启泰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理论的回顾和梳理,概括张启泰的程序当事人说的主要内涵和特征,理清程序当事人说与利害关系说、权利保护说的关系。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和法治水平,得出在立法上采纳程序当事人说具有理论优势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支持。文章具体写作思路上分为三大部分。首先,界定张启泰的当事人的概念,其次,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上和司法政策对当事人界定所采用的观点;最后,分析程序当事人说具有的突出优势。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张企泰张企泰,浙江人,与 1939 年 8 月获聘西南联合大学教授,执教期间,主要讲授民法亲属继承、国际私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民法物权、民法债编总论、民法债编分论等课程;代表性研究成果有《过去培养法律人才的失败》(1939 年)、《抗战建国与法治》(1939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的几点意见》(1940 年)、《司法人才之培植问题》(1941 年)、《中国民事诉讼法论》(1942 年;著作)。蔡晓荣认为张企泰是活跃于 20 世纪 30 年代后期至 40年代的第三代民法学家,“第三代民法学家治学风格的主要特点是:以‘专'为主,侧重于民法学中某一个或两个领域的研究。展开而言,第三代民法学家中横跨两个及两个以上法学分支学科者不多,除非是民法学兼及法学通论。”张企泰在物权法方面,有着独到的学术见解。在我国近代的法学家中以张企泰为代表的法学教授可以称之为我国法学的先贤。[1]堪称民法学家和法学先贤的张企泰,就其在西南联大讲授的课程和发表的学术成果看,是广泛涉猎,专而且博的。选题尝就其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进行浅析,以管窥其学术研究的深度,启示当代法学和立法的概念界定。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3张企泰认为,当事人的概念要素,须注意:“A.在民诉法中称当事人者,谓以自己之名义,向法院起诉之人及其相对人。此概念与实体法中当事人之概念,不尽一致。盖民诉法中之当事人,与私法关系之当事人,不必为同一人,且亦毋须为同一人。B.一切诉讼除禁治产事件,公示催告,宣告死亡事件等程序外,必须有利害相反之两造当事人,其一为求法律上保障而对抗其他,故两造当事人势非同一人。C.两造当事人之法律上地位,就其形式而言,完全相侔。”[2]可见,张企泰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界定,有如下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起诉(2)起诉的双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