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1、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响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 医师应严格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病历书写基本法律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3、 医院病案室负责建立住院编号及病历编号,住院医师负责填写完整的病历页码及首页
4、 住院病历由医院统一保管,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在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住院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后,病历移交病案室统一保存与管理
病历未及时完成的,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在三天内完成并移交病案室
5、 病案室指派专人接受出院病历,应与科室病历管理人员仔细核对当日出院病历与病区日报表,并交接签字
如发现病历不符时应及时查清
拖欠不交的,由病案室及时向医务科反应,并按医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 严格病历管理,严禁涂改、伪造、藏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7、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历
因特别情况需要借阅病历或本专业无关病历(跨科室病历)须经医务科科长审批后方可借阅
8、 本院医师借阅病历时限不得超过一周
每次借阅病历不得超过 10 分,再次借阅病历者归还原病历,调离本院或外出进修时应及时归还所借病历
9、 因科研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科长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10、 外单位人员或患者本人调阅病历,须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法定证件经医务科科长审批后方可查阅,但一律不得借出
11、 病案室按有关规定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一下病历资料: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摄像检查资料、特别检查(治疗)同意书、护理报告、出院记录
12、 当发生医疗争议时,病历的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不得复印,但必须医患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