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侵权责任编附则对照法律及司法解释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