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四条 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