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科研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福州大学教职员工从事科学讨论、承担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促进“双一流”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学术实力,落实创新驱动进展战略,服务和支撑经济社会进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理工类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 学校鼓舞专任老师,特别是高层次人才,要倾心组建和进展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与创新基地,积极承担或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科学设施,着力凝练和培育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项与专利奖项、发表与编撰高水平论文专著、申报与实施知识产权特别是标准和国际专利,积极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学术团体与机构、国内外学术合作与沟通,全方位多层级提升福州大学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
学校每三年对专任老师进行一次科研工作考核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专任老师科研工作考核,汇总统计并分析专任老师科研工作与科研成果情况,召开各类人才、学院和基地/团队科研工作汇报沟通会
第二条 任何老师获 A 类科研成果(详见附件(一)),或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聘期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第三条 我校国家级人才实行高层次人才聘用制
国家级人才要力争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国际和国家层面提升福州大学学术影响力
国家级人才免科研工作考核,在学校科研工作考核年度提交科研工作总结;有聘任合同者实行聘任合同考核
第四条 我校省部级人才需签署聘任合同,实行聘期考核管理
省部级人才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在国家或国际层面提升福州大学学术影响力
聘期内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1400(含)者,考核等级定为“优秀"
标准科研工作量按《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版)》(福大人〔2024〕116 号)计算,下同;2
获 B 类科研成果,或主持一项国家级一类普通项目且标准科研工作量超过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