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日期:2007—12—05]来源: 作者:[字体:大 中 小]闽价费[2024]330 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法律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进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进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抄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24 年 8 月 27 日印发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法律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进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进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育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第四条 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幼儿培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民办)、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部分生活用品费用、其他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设区市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 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