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 :张晓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杜鹃路 188 弄 1 号 1704 室,电话 18616331711被告 :姚彬,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碧波路 328 号,电话13918985532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二、要求被告按原合同赔偿原告违约金 7800 元,中介费 1500 元。共计 9300 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经过: 2024 年 9 月 5 号,原告因居住需要,经由上海永轩地产介绍带看了多套房屋后看中了原告产权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1880 弄 53号 1602 的房屋,并交付租房意向金 1500 元,中介方在之后几天时间,经过多次和被告代理人李康协商,初步达成原告以月租金 7800元,起租日为 10 月 3 日,因房屋内有多处设施损坏,合同签订后即把房屋交付原告进行自费维修的租赁口头协议,并约定于 9 月 10 日签订到该房屋里面签订合同并当场和上个租客交接水电费。 9 月 10 日上午,原告和中介方永轩地产的业务员李亚杰先生一同前往该房屋和房东签订合同,当原告和中介李亚杰到达房间时,被告代理人李康和上个租客于小姐已等待在房屋里面,经过双方租赁条件确认后,中介李亚杰开始书写合同,同时中介李亚杰要求原告代理人李康出现房产证和委托书,代理人李康解释因业主姚彬现在国外,自己手上只有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原件被被告姚彬带在国外,只能通过手机微信让业主姚彬把房产证拍图发送过来,随后李康在手机上给原告和中介李亚杰看了微信上业主发过来的房产证图片和被告本人招商银行卡卡号,并声称代理委托书可以在签订合同后让业主写好传真过来,原告通过当场询问上一个租客,得知上个租客已租住 1年多,并且租金也是转入业主姚彬的银行账号,原告觉得房租是直接转账到业主银行卡,应该不存在代理人诈骗的行为,于是便和原告代理人李康签订了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1404877。并当场利用手机网银向被告招商银行卡转入三个月房租 23400 元加租房押金 7800 元,共计 31200 元,并和上一个租客结算了水电费后(原告收取上一租客:于洁,补交水电费 130 元,此款于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后原告已通过转账归还于洁),上个租客把房屋钥匙交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当天下午,原告接到被告代理人李康电话,声称因被告和上个租客终止合同时出现纠纷,上个租客现在不同意退房,要求住回该房屋,被告姚彬现要求解除和原告今日签订的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