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为满足本项目竣工备案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于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三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5. 《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1 份和《住宅使用说明书》;6.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1. 工程竣工验收 5 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五条 竣工备案1. 在通过各专项验收后,将各专项验收合格单(复印件)与监督资料报与质监站,并与其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日期。2. 竣工验收主要由甲方、监理、总包、设计、勘察五方参加,质监站自主决定是否到场。3. 竣工验收通过后,质监站出具监督报告,由质监站站长加盖竣备章。细则第六条 人防验收1. 人防验收流程:区民防局资料验收—区民防局现场验收—区民防局出具认可文件—预约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现场验收-市人防工程监督站现场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 市人防工程监督站现场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于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到市人防工程监督站申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七条 节能验收序号文件涉及 / 提供单位说明1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即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甲方/总包/监理/设计原件一式两份.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甲方1、按单体分别出具,各一份原件。2、需对楼栋所涉及到的与节能相关的内容,如保温、门窗、设备、采暖、电气节能等多方面情况进行描述。3、四方签字盖章,其中施工单位只需总包签字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