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药品管理立法的基本特征
药品管理立法具有以下 4 个特征:①立法目的是维护人民健康
②以药品质量标准为核心的行为法律规范
③药品管理立法的系统性
④ 药品管理法内容国际化的倾向
二、何为假药,哪些情形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 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何为劣药,哪些情形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⑧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简述《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药品包装管理的规定
①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② 药品包装必须符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③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
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④ 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
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⑤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