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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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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法律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二、服务内容(一)筛查及推介转诊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 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举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1 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 72 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根据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若 72 小时内 2 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1。 督导服药(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2. 随访评估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 1 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 10 天随访 1 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 1 个月随访 1 次。(1)评估是否存在危险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 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3。分类干预(1)对于能够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则继续督导服药,并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2)患者未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嘱服药,要查明原因.若是不良反应引起的,则转诊;若其他原因,则要对患者强化健康教育。若患者漏服药次数超过 1 周及以上,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进行报告。(3)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患者,要立即转诊,2 周内随访。(4)提醒并督促患者按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四)结案评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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